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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商标注册遇到相同或相似的情况,怎么办?

作者:江西百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3 09:06:14

南昌商标注册遇到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可以说是一种简单、经济的名称修改和重新注册方法。例如,在名字前加一个词就产生了一个新词,这就增加了它的显著性,如东方雪对东方雪狼,白对白云山,王忠对国王,儿童对儿童宝藏等,当然,名字的修改不是一个词的随机添加,如在名字前加一个新词,大词,小词不是。

事实上,如果你想注册一个商标,有人已经申请了同一个商标,再注册就不可能成功了。如果超级喜欢这个商标,但没有被使用,通过商标的转让获得商标所有权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虽然商标转让的价格会更贵,但是商标转让比商标注册节省的时间要多,因为企业急于推销自己的产品。双方协商价格,整个过程大约是几个月,可以使用,基本上100%的成功率。

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建立商标不撤销制度,是为了避免浪费商标资源,鼓励商标注册人积极履行商标使用义务。        

需要注册的商标为他人注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企业可以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理由申请撤销其原注册商标,以给予自己的商标注册机会。商标注册是有风险的,但也有消除风险的方法。如果你也遇到商标注册的问题,你不确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则、商标注册的近似判断,或者找一个正式的、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转让是许多人将要开展的经济活动。商标注册公司今天谈论商标转让的方式是什么? 

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人,或者直接向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近万家,分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选择哪种方法,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并且邮政服务的正常邮政或营业地点良好,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如果您没有上述条件,最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没有永久居留权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中国申请转让登记,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在审查商标转让过程中,商标局经常向申请人出具各种文件,如更正通知书,拒绝通知书等。这些文件中的大多数要求申请人对原始申请作出某些修改和回复。这些文件通常通过邮局邮寄。鉴于中国部分地区的邮政通道不是很顺利,有些申请人的地址发生了变化,申请人尚未收到商标局出具的文件。因此,如果您自己去处理它们,您可能会影响商标转让的过程。

商标代理组织中的商标代理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商标业务更加精通,能更准确地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出具的文件进行准确修改。转让登记申请审查顺利进行。

近年来,随着人们商标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商标战的持续升温,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案件呈现出迅速增长的趋势。那么,何谓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案件?如何启动该程序?商标注册人又该如何应对这种案件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介绍:

一、法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项规定的主旨是为了整合商标资源,把那些已经不使用的废弃商标清理出注册商标的队伍,为新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铺平道路,并以此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二、法律程序撤销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一)直接向商标局递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及其它相关材料(二)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代理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文件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齐备且申请文件的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其在两个月内提交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限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如果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材料及使用证据材料,商标局依法对该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该商标在该三年内的使用情况,商标局做出维持该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如果证据不充分,则依法撤销该该注册商标。

三、法律救济程序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中决定一个注册商标命运的关键是使用证据的充分与否。

这些年,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和媒体广泛的宣扬,公司及有关大众的商标意识有显着增强,可是对商标有关方面的知道还存在着必定的误区,主要是: 

一、对“商标”中“标”字的知道有误:将“标”字解释为图标,以为商标仅限于图形,文字不是商标。实际上,商标除了图形商标外,还有文字商标和组合商标,公司的字号、店铺的商号及其外文译名或拼音,均可作为文字商标,产品的标识、公司的徽标均可作为图形商标,将以上两类商标组合在一起即是组合商标。

二、对“商标”中“商”字的知道有误:将“商”字解释为“产品”,以为商标仅限于产品使用,与效劳无关。实际上,效劳商标也是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广告、交易、房地产开发、建筑装修、交通运输的公司和商场超市、干洗店、旅行社、影楼、学校、医院以及供给饮食、文娱、休闲的场所等等,均可请求效劳商标。 

三、把商标注册仅仅作为一种手续来实行,未能以积极主动的情绪对待商标注册,未能将商标视为公司的无形资产,未能把商标提升到公司战略的高度,乃至以为商标请求手续繁琐,费用昂扬,只需产品或效劳好,不需注册商标,照样有商场。 

四、把取得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或店铺商号直接用于其出产的产品或供给效劳上,将其与商标同等起来,诸不知有时已侵犯了别人的商标专用权。 

五、没有掌握好请求商标的最佳时刻,以为要等产品的销路翻开今后或效劳达到必定规划今后才思考要注册商标,或许这时其已具有必定知名度的商标已被别人抢注册。 

六、对请求注册商标的手续存在必定的误区:在请求商标注册时,未经稳重挑选,随意托付署理安排。如未能托付规范合法的署理安排,而被不合法署理安排以贱价、快捷、安全、周全为幌子加以诈骗,致使未能及时核准商标,延误了商场“战机”,致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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